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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丛国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670号
案件名称670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丛国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丛国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670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国尤,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国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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