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51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宓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邑龙旺锦里老火锅店,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通圣路东莲花山商城2号楼的小龙坎火锅店。
负责人:宓琳琳,经理。
被告:山东宓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板桥路与金花路交汇处康城花园03幢1213房。
法定代表人:宓琳琳,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宓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邑龙旺锦里老火锅店、山东宓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