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两江新区水土镇美益佳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万寿福居公租房45#-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NY6U5A。
经营者:程礼琼,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