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1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携带大量假冒商品至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上海科技馆站亚太盛汇购物广场K区玻璃楼梯处销售。
当日16时许,民警在接报后至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印有“AP”品牌手表8块、“ROLEX”品牌手表1块、“JAEGER-LECOULTRE”品牌手表5块、“A.LANGE&SOHNE”品牌手表5块、“Breguet”品牌手表4块、“PIAGET”品牌手表7块、“PATEKPHILIPPE”品牌手表17块、“VACHERONCONSTANTIN”品牌手表6块,共计53块手表均已被依法扣押。
经相关商标权益人鉴定,其中25件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对应正品的型号和价格,均系在我国相关主管机关注册的商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其余28件商品无对应的品牌型号。
《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2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认定24件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为人民币9,171,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周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和刑事摄影件,《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代理人委托书》《鉴定书》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现有证据证明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进货价格和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假冒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战资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