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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鑫鑫兴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执2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鑫鑫兴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鑫鑫兴综合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2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涿州市鑫鑫兴综合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中路394号。

经营者:田维海,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涿州市鑫鑫兴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由蓬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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