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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焕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223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焕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张焕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23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焕绪,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焕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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