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73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前营乡前营村村东(村委会西行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蔡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鑫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