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26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亚、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禾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香樟西大道609弄5幢2号。
法定代表人:马一振。
被告:永康市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香樟西大道609弄5幢2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一振。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禾马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