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高鹏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87刑初277号
案件名称高鹏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鹏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87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鹏飞,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海阳市,现住海阳市。

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项海霞、荣锦秀,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二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萍、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鹏飞及其辩护人荣锦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鹏飞原系方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自2018年12月以来,未经商标所有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被告人高鹏飞生产假冒“味福美”花生油157桶并销售给海阳市温州商贸城懒汉排骨店、海阳市蕾涵饭店,海阳市良茂粮油商场,销售金额共计55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鹏飞于2019年3月26日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违法所得6765元已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鹏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高鹏飞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高鹏飞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高鹏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鹏飞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

系初犯、偶犯;

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高鹏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鹏飞原系方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自2018年12月以来,未经商标所有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被告人高鹏飞生产假冒“味福美”花生油157桶并销售给海阳市温州商贸城懒汉排骨店、海阳市蕾涵饭店,海阳市良茂粮油商场,销售金额共计55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鹏飞于2019年3月26日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违法所得6765元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实,其和高鹏飞以前是方圆集团公司的同事。

2018年11月份,纪某1把海阳市懒汉快餐店转包给其。

2018年12月上旬,高鹏飞卖了26桶方圆集团的“味福美”牌顶账花生油给其,350元一桶,其付给高鹏飞9000元现金。

其不知道花生油是假冒的。

(2)证人项某证实,其以前在海阳市方圆大酒店工作,2017年下半年开始经营海阳市蕾涵饭店,饭店门头挂的是丰泽园饭店。

2018年12月30日,高鹏飞卖给其51桶方圆集团易货“味福美”牌花生油,其付给高鹏飞18360元现金。

其饭店做菜用了32桶,剩余19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

烟台方圆商贸公司给其一桶花生油408元,高鹏飞给其的每桶便宜48元。

其只向高鹏飞要了花生油检验报告。

(3)证人王某1证实,其经营海阳市良茂粮油商场,平时店里由其和妻子王某4负责。

高鹏飞向其推销方圆易货(顶账)花生油,20L一桶,一桶350元,其要了80桶。

2019年3月5日,一个骑红色三轮摩托车男子(指林某)将花生油及检验报告送到店里,其支付24000元,另4000元转账到包某3卡上。

当天下午,其卖给赵某60桶,赵某转账给其22800元。

(4)证人赵某证实,2019年3月5日,海阳市良茂粮油商场王某1的妻子王某4打电话给其,说有70-80桶方圆易货的花生油,一桶380元,其买了60桶,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王某422800元,后其打电话问方圆公司近期谁易货这么多花生油,方圆公司说只有40桶该规格的花生油,其找来烟台大韩美味香有限公司质检员验货,得知花生油是假冒的。

这60桶花生油都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王某4卡号是62×××16。

其转账卡是恒丰银行卡,卡号是62×××29。

(5)证人林某证实,其对外出租三轮摩托车。

其帮一名顾客分别于2018年、2019年3月初,自温州商贸城向丰泽园饭店和良茂粮油店送过20L桶装的“味福美”花生油,丰泽园饭店是分两次共送了51桶花生油,先拿回了几千元钱,后送检验报告时将尾款拿回。

良茂粮油店是分三次送了80桶花生油,并捎带了检验报告,良茂粮油店老板给其24000元,剩余4000元转账给了让送花生油的顾客。

其赚了200元钱。

(6)证人王某2证实,其是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鹏飞在公司任车间主任,负责花生油生产。

2019年3月,公司老员工赵某打电话问最近是否有80桶20L易货花生油,因没有这么大量的易货花生油,其让技术人员去赵某店里鉴定,经鉴定,赵某店里的“味福美”花生油是假冒的,后又查到良茂粮油、丰泽园饭店里花生油也是假冒的。

“味福美”商标没有授权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使用。

经对产品鉴定,赵某的60桶,良茂粮油店王某1的20桶,丰泽园饭店项某的19桶“味福美”牌花生油都是假冒的,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

高鹏飞生产的假冒“味福美”牌花生油瓶身喷码和公司留有的瓶身喷码记录不符。

(7)证人唐某证实,其是烟台鼎丰唐塑业有限公司老板,其公司生产各个型号花生油桶。

2018年12月1日下午,一名男子用183××××4681号手机打电话给其订购180个20L花生油桶,每个桶4元,后把桶拉走了。

(8)证人于某证实,其在烟台市芝罘区经营永盛大酒店,高鹏飞是其表姐夫。

高鹏飞听说其在乳山市收的花生油便宜,7.5元1斤,就让其帮忙收一些,其帮高鹏飞收了两次,分别是30桶和25桶,每桶110斤,高鹏飞拉走了,分别给其现金24750元和20625元。

其收的花生油没有品牌,是姜某去乳山市收的。

(9)证人姜某证实,2018年11月份,其和于某、于某姐夫(高鹏飞)吃饭期间说其收的花生油便宜,1斤7.5元,后于某说他姐夫想要,于某姐夫先后两次在其手里买了共计55桶花生油,每桶110斤。

其是到乳山市大集上收的花生油。

(10)证人李某证实,其在威海乳山市南黄镇黄村经营乳山市明进油坊,平时本村和周边村民拿花生米到其油坊榨油。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高鹏飞供述,其在方圆集团下属公司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负责“味福美”牌花生油生产,从榨油、包装到销售,其都主管负责,对这套生产流程都悉数掌握。

“味福美”牌花生油每斤12元多,其表弟于某说他进的花生油每斤7.5元,其为了获利,就想假冒“味福美”商标。

其从于某处购买两次花生油,第一次30桶,第二次25桶,每桶110斤,每斤7.5元,总付给于某45375元。

其从莱阳鼎丰堂公司购买了20L油桶,找办假证的印制了200张“味福美”商标,又在网上找个激光打码的,在油桶瓶颈上打码,贴了“味福美”商标,把花生油装进去,一桶假冒“味福美”商标花生油就分装出来。

瓶身喷码是其胡乱打的,和大韩美味香公司打码记录对不上,一对就知道是假的。

其共分装了157桶假冒“味福美”商标花生油。

其向懒汉排骨饭店孙某处销售了26桶假冒“味福美”花生油,每桶350元,共9000元。

向丰泽园饭店项某处销售了51桶,共18360元。

向良茂粮油商行王某1处销售了80桶,共28000元。

售假冒花生油总价格是55460元。

其共获利6765元。

3.书证 (1)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移交至海阳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被告人高鹏飞于2019年3月26日到该局投案。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鹏飞于1975年1月25日出生。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花生油照片,证实海阳市公安局分别从赵某、王某1、项某处扣押60桶、20桶、17桶花生油,共计97桶,花生油为“味福美”牌,20L桶装。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味福美商标注册(含图形)、味福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味福美绿色食品证书、压榨花生油被评为放心油、金奖、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评为龙头企业等材料、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抽检报告、味福美商标注册(不含图形)、商标续展证明,证实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使用“味福美”花生油注册商标。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装车间灌装生产记录及2018年9月12日、12月28日20L桶装花生油瓶身喷码及发货记录,证实被告人高鹏飞假冒注册商标的花生油瓶身喷码与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当日喷码不一致。

(6)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海阳市电培粮油商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假冒产品证据照片、检验报告、转账记录、产品鉴定报告,证实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初步调查,将海阳市电培粮油商行、良茂粮油商场、蕾涵饭店经营假冒花生油涉嫌构成犯罪线索移交海阳市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培粮油商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的情况,查封假冒花生油,以及被告人高鹏飞随货提供的伪造的检验报告、赵某向王某4支付的花生油钱22800元转账记录。

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判定海阳电培粮油商行在良茂粮油处购买的60桶花生油系假冒产品。

(7)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阳市良茂粮油商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假冒产品证据照片、产品鉴定报告,证实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阳市良茂粮油商场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情况,查封假冒花生油20桶。

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判定查获的20桶花生油系假冒产品。

(8)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阳市蕾涵饭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假冒产品证据照片、产品鉴定报告、随货移送的高鹏飞伪造的检验报告。

证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阳市蕾涵饭店(挂牌丰泽园饭店)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情况,查封假冒花生油19桶。

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判定查获的花生油系假冒产品。

(9)包某3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3月5日王某4转给包某3(高鹏飞妻子)4000元。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唐某(139××××0687)通话记录,证实2018年12月1日唐某与手机号183××××4681通话情况,当日通话三次。

(11)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金缴款单,证实王某1违法所得1800元已移交给市场监管局,高鹏飞违法所得6765元交给海阳市公安局。

(14)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味福美”、“味福美”图形加文字两款商标是由方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该商标只许可给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使用,未许可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烟台大韩美味香粮油有限公司是方圆集团子公司。

4.鉴定意见 海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2019SP0130),证实对海阳市蕾涵饭店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为合格。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鹏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高鹏飞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