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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9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增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泽星,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万小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泗泾支行的银行账户。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亮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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