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02号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128号。
法定代表人:赵璧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建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培培,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三层H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纪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培培,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