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官家园21号。
法定代表人:朱镇宇。
被执行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自编3号A、B、C栋“广州市御东商业广场”内第B栋三层D-03A铺。
法定代表人:邓建明。
申请执行人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9965448A号、第20488149号、第19965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0月30日、1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和车辆等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4、2019年12月7日,本院经查询江苏省法院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涉及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也未能履行。
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松洲支行的账户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多个案件轮候冻结。
5、2019年12月20日,本院赴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房地产记录。
6、2019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事项委托平台”致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请求提供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线索,经反馈未有相应线索。
7、2020年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另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