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90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6号三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银领国际箱包大厦17A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锋。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