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977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乔生明。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告:杭州鼎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峰。
被告:上海泰寰宇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青浦漕盈店、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杭州鼎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泰寰宇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长 孙 谧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