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37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89484。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祝凌凌(实习),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捌零玖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名称:威巴达运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平原路东200米路北科技市场9楼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6TDR8P。
法定代表人:芦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明,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捌零玖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主张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到1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