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5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虞城县圣可尼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虞城县闻集乡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71EC19K。
经营者:陈楠楠。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圣可尼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