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32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金品通讯门市,经营场所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和平街商业楼。
经营者:韩聪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荣,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金品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包杏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华 婷 书 记 员 张景文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