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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腾林、张锐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68号
案件名称胡腾林、张锐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腾林;张锐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腾林,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贾鹏程、周月娇,广东南方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锐清,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萍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起,被告人胡腾林明知是假冒“ABSOLUT”、“BLACKLABEL”、“ROYALSALUTE”、“MARTELL”、“CHIVAS”、“Hennessy”、“JACKDANIEL’S”等注册商标的洋酒,仍从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同案人李某陆续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德邦物流北太营业部通过物流方式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给被告人胡腾林,被告人胡腾林收货后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团结大街军清酒行进行销售并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胡腾林在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已销售假冒洋酒的金额为人民币(下同)336045元,获利金额为180325元。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张锐清明知是假冒“BLACKLABEL”、“MARTELL”、“CHIVAS”、“Hennessy”等注册商标的洋酒,仍从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同案人李某陆续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德邦物流北太营业部通过物流方式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给被告人张锐清,被告人张锐清作为广东省肇事市端州区君豪俱乐部经理负责酒水进货,收货后向该俱乐部销售并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张锐清在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已销售假冒洋酒的金额为78396.75元,获利金额为50216.75元;

该俱乐部在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已经销售洋酒的金额为8775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腾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张锐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胡腾林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张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腾林的辩护人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胡腾林具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胡腾林系初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胡腾林此前没有犯罪及不良记录,羁押期间服从监管,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的现实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其尽快回归社会,担负家庭责任。

被告人张锐清的辩护人对张锐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锐清具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张锐清涉案金额较小。

三、被告人张锐清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四、被告人张锐清家庭负担重。

五、被告人张锐清认罪悔罪态度深刻。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张锐清从轻、减轻处罚。

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代理意见,提出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应依法判处实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起,被告人胡腾林明知是假冒“ABSOLUT”、“BLACKLABEL”、“ROYALSALUTE”、“MARTELL”、“CHIVAS”、“Hennessy”、“JACKDANIEL’S”等注册商标的洋酒,仍从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同案人李某陆续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德邦物流北太营业部通过物流方式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给被告人胡腾林,被告人胡腾林收货后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团结大街军清酒行进行销售并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胡腾林在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已销售假冒洋酒的金额为336045元,获利金额为180325元。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张锐清明知是假冒“BLACKLABEL”、“MARTELL”、“CHIVAS”、“Hennessy”等注册商标的洋酒,仍从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同案人李某陆续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德邦物流北太营业部通过物流方式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给被告人张锐清,被告人张锐清作为广东省肇事市端州区君豪俱乐部经理负责酒水进货,收货后向该俱乐部销售并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张锐清在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已销售假冒洋酒的金额为78396.75元,获利金额为50216.75元;

该俱乐部在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已经销售洋酒的金额为877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同案人李某、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谢某1、谢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黄某1、梁某1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物流单据及客户资料,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作案工具照片,授权委托书、鉴定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酒水价格表,网购酒明细,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胡腾林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锐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腾林、张锐清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分别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腾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锐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假冒“ABSOLUT”、“BLACKLABEL”、“ROYALSALUTE”、“MARTELL”、“CHIVAS”、“Hennessy”、“JACKDANIEL’S”等注册商标的洋酒、作案工具手机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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