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5104号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名家汇国际广场4幢14-9。
法定代表人:曹莹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夕云,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五路491号A7005。
法定代表人:甘靖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从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