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7267号之一 原告:姚伟镇,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忠润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经营者:骆苏影。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镇与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忠润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忠润电子商务商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伟镇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忠润电子商务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2150元),由原告姚伟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