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民初148号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又译为勃贝雷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斯图亚特·约翰·洛克耶(StuartJohnLockyear)。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鲜先,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周体富,男,199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周体富姐夫),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周小婷,女,199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周小婷丈夫),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诉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博柏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袁鲜先、被告王伟并作为被告周体富、周小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柏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BURBERRY”、第18236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博柏利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经营高档时尚奢侈品的国际知名企业,于1920年在英国成立。
原告是博柏利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博柏利集团公司于2002年7月在伦敦上市。
原告的创始人托马斯·博柏利(ThomasBurberry)是闻名世界的革命性织物“华达呢”的发明者,他于1856年亲手创立了博柏利(BURBERRY)品牌。
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原告的产品从最初的风雨衣发展到现在的提包、手袋、香水等高档时尚奢侈品,成为与Gucci、LouisVuitton、Valentino、ChristianDior齐名的时尚奢侈品牌。
原告曾获得多项殊荣,其中在1996年第六次获得由英国女王颁布的出口贡献奖,成为英国历史上唯一六次获此殊荣的制造商。
原告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拥有数以千计的专卖店、专门店和柜台。
原告还不断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包括通过报纸、杂志、时装展等和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网络社交平台和媒体推广宣传和拓展业务。
带有原告商标的系列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销售,销售量不断增长。
原告的产品成为奢侈品中的著名品牌,深受世界各地消费者的推崇和喜爱。
2015年至2017年,全球最大的综合性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每年均发布《全球最佳100大品牌》排名,原告BURBERRY品牌分别名列73、83、86位。
世界领先的品牌评估咨询机构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15至2017年《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显示,原告BURBERRY品牌分别名列254、237、246位。
在全球顶尖咨询公司德勤有限公司公布的2016年和2017年全球100大奢侈品公司排行榜中,原告BURBERRY品牌分别位列第19名和第18名。
二、原告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
原告为了保护其宝贵的知识产权,先后在世界90多个国家、地区申请注册了“BURBERRY”、“骑马武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多个文字或图形商标。
在中国,原告就下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并不限于: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25类,包括但不限于背包、钱包、茄克式短外衣等,注册于2000年4月25日,有效期截至2020年4月25日;
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25类,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用帆布背包、钱包、服装等,注册于2011年4月1日,有效期截至2018年7月18日;
第78160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帽等,注册于1995年10月7日,有效期截至2025年10月6日;
第G733385号注册商标“BURBERRY”,核定使用商品第18、25类,包括但不限于钱包、肩背包制品、短外套等,注册于2000年4月25日,有效期截至2020年4月25日。
原告产品于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成为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时尚品牌之一。
至2018年4月,原告已在中国31个城市开设了近54家专卖、专营店。
通过在中国持续多年的使用,以及长期的巨额广告投入、推广等,原告产品和品牌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其商标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成为最能代表英国的知名品牌。
“BURBERRY”、“格子图形”和“骑马武士”等文字、图形商标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识别原告公司和产品的标志,更是中国消费者心目中优雅、高贵品质和时尚产品的代名词。
“BURBERRY”、“格子图形”和“骑马武士”图形商标亦先后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通过淘宝网店、微信以及有赞网店大量销售印有原告“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围巾、箱包等涉嫌侵权产品。
三被告互有意思联络、各自分工协作,分别负责网店的销售运营、包装发货等,各网店相互关联,构成共同侵权。
2017年,被告的假冒产品被公安机关查处,但其依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目前依然在网上平台大量销售。
综上,原告为享誉国际的知名品牌,被告在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平台长期大量进行销售,侵权故意十分明显,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王伟辩称:其于2017年12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其对常熟市公安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都认可,对原告主张其在刑事判决后仍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其后期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金额达到6000万元也不予认可。
被告周体富辩称:其在常熟跟王伟工作过,王伟被判刑后,其就跟王伟分开了,对原告主张其后来参与侵权不予认可。
被告周小婷辩称:2018年其和王伟领了结婚证,婚后一直在备孕并于2018年10月份生产,现在家带孩子,其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任何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原告博柏利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权利证据证据1、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2013)沪户证经字第3270号公证书];
证据2、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2012)沪黄证经字第5021号公证书];
证据3、第781602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7)沪户证经字第4338号公证书];
证据4、第G733385号注册商标“BURBERRY”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2013)沪户证经字第3272号公证书];
证据21、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18类)[(2013)沪卢证经字第3269号公证书];
证据22、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商标档案;
证据23、第18236237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18类)[(2017)沪卢证经字第1194号公证书];
证据24、第G733385号注册商标“BURBERRY”商标注册证明(核定使用商品为18类)[(2013)沪卢证经字第3271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均证明原告就涉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证据: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证据证据5、原告产品线下部分门店销售情况,[(2016)粤广南方第017559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5571号公证书];
证据6、原告在中国范围内门店数量及分布;
证据5-6证明原告产品上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范围遍及全国;
证据7、关于BURBERRY品牌及BURBERRY商标、格子图形商标、骑马武士商标的宣传报道[(2013)粤广广州第021923号公证书];
证据8、2015-2017年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100强;
证据9、2015-2017年《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
证据10、2016-2017年全球100大奢侈品公司排行榜;
证据11、2000年6月前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证据12、Burberry官方微博的粉丝数量及部分宣传内容;
证据7-12均证明原告BURBERRY品牌历史悠久,在世界及中国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证据1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第G732879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原告的第G732879号图形商标于2014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第25类衬衣、夹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证据14、商评字[2014]第027803号关于第3655634号“BURBELLY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14)沪户证经字第154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第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781602号骑士图形商标于2014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第三组证据:被告侵权证据证据15、(2017)苏0581刑初20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王伟自2016年起未经授权,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16、常熟市公安局2017年3月13日对被告王伟位于常熟市网店仓库的搜查笔录、清点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17、常熟市公安局2017年3月13日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证据16、17证明在被告王伟租赁的仓库处共查获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衣412件、外套255件、T恤431件、中包205件、大包168件、T恤516件,以上侵权商品共计1897件,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证据18、被告王伟通过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发布的涉案侵权产品页面截图、侵权产品照片,证明被告王伟通过微信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19、常熟市公安局2017年6月7日对被告王伟的询问笔录,证明:1.被告销售假冒BURBERRY相关注册商标的服装、包等物品的侵权事实;
2.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恶意;
3.被告销售假冒商品的销售途径、淘宝店铺名称、微信公众号等;
证据20、对于“起点外贸”微信公众号及其关联有赞网店的公证和购得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证明三被告共同开设运营网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25、常熟市公安局熟公(古)刑诉字[2017]1855号起诉意见书;
证据26、常熟市公安局对于周体富的询问笔录;
证据25、26证明:1.被告周小婷与王伟系夫妻关系,被告售假渠道包括淘宝网店以及微信;
2.被告周体富帮助发布侵权产品照片,帮助侵权;
证据27、常熟市公安局对于蒋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1.被告售假渠道包括淘宝网店以及微信公众号“起点外贸”,每日平均成交一二百单,交易量巨大;
2.在售假过程中,周体富协助收货、配货、打包发货及通过微信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28、对被告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微信号×××)及其关联的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微信号:×××)、个人微信号“起点出品6”(微信号:×××)的公证,[(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王伟、周小婷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个人微信号、关联的有赞网店以及淘宝网店宣传、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29、微信公众号ID“qidianwaimao”(微信号×××)、“起点出品”(微信号:×××)注册主体信息,个人微信号“×××”、“qidianwaimao”、“w368627”注册主体信息,证明上述售假微信号的主体即为本案被告王伟以及周小婷;
证据30、对被告经营的“起点出品”有赞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网页公证及购买公证,[(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经营的“起点出品”有赞网店大量销售侵权商品;
证据31、针对被告淘宝店铺“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的网页公证,[(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淘宝店铺宣传销售侵权商品,并宣传被告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及个人微信号“×××”,为其引流;
证据32、2018年12月再次针对微信公众号“起点外贸”(即证据28中的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之精选”(微信号×××)、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微信号×××)及关联有赞网店的公证[(2018)沪长证经字第7451号公证书];
证据33、2018年12月13日针对“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淘宝网店的网页公证[(2018)沪长证经字第7450号公证书];
证据32、33证明:1.被告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关联“起点出品”有赞网店、“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淘宝网店持续宣传、销售侵权商品;
2.被告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侵权商品,并宣传微信公众号ID“qidianwaimao”、“×××”及个人微信号“×××”,为其引流;证据34、手机号查询页面,证明被告周体富帮助侵权;
证据35、2019年1月25日针对微信公众号“起点外贸”(即证据28中的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之精选”(微信号×××)、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微信号×××)宣传侵权商品的网页截图,证明被告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关联“起点出品”有赞网店宣传、销售侵权商品;
证据36、被告“起点出品”有赞网店的交易记录,证明被告有赞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部分销售额超过17万元;
证据37、微信号“×××”、“qidianwaimao”、“w368627”交易明细(完整数据见光盘),证明自2016年10月起至调取数据之日,被告的微信号账户长期持续转入大量资金;
证据38、被告淘宝网店交易记录(完整数据见光盘),被告通过淘宝网店售假的金额巨大;
证据39、原告公司利润率(完整财务报告见光盘),原告公司的产品利润率;
证据40、原告正品价格,证明原告同类型产品的销售价格;
证据41、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律师采取计时收费,符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
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17、证据21-证据29、证据33、证据39、证据40均无异议;
证据18的截图是被告王伟在2017年6月13日提供给公安局的,不能以此证明王伟还在销售侵权商品;
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依据该证据证明王伟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润有异议,因为这些售价都是包含邮费的;
对证据20不清楚,因为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王伟没有实施任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对证据30不清楚,被告王伟没有通过“起点出品”有赞网店大量销售侵权商品;
对证据31、32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相关网店被告不清楚是谁的,因为模仿被告网店的人很多;
证据34与三被告都无关,因为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三被告就没有再销售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对证据35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相关店铺被告不清楚是谁的,因为模仿被告网店的人很多;
对证据3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没有参与,对销售单价、销售金额不清楚,销售数量1482条也不符合事实;
证据37这些销售金额与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无关,因为被告有其他的投资,也有其他收入;
对证据38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出示,且这些金额中的80%-90%都是销售没有品牌商品的金额,与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无关;
对证据37、38中关于微信账号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不予认可,淘宝网店的销售金额中不完全是侵权产品,被告销售的很多商品都是没有牌子的商品,被查到的侵权商品仅占20%;
对证据41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认可,因为金额过高,不合理,应按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计算。
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博柏利公司的举证、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对被告有异议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将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该证据的证明力等方面依法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10月7日,原告博柏利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8160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注册有效期限至2005年10月6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03年6月10日,原告博柏利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G733385号“BURBERRY”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行李物品、小提箱、手提皮包、旅行袋、手提箱、手提包、皮夹子、钱包、肩背包制品、用于装化妆品的包、小提包和公事包等;
第25类:外衣、茄克式短外衣、针织服装、短裤、长裤、衬衣、夹克、头巾、披肩、围巾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4月25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
2003年12月9日,原告博柏利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G73287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行李物品、箱子、书包、旅行袋、手提箱、手包、钱夹、钱包、背包、用于装化妆品的包、小提包等;
以及第25类:外衣、茄克式短外衣、针织服装、短裤、长裤、衬衣、夹克、头巾、披肩、围巾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4月25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
2012年3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证实原告博柏利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G98732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7月18日。
2016年12月14日,原告博柏利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23623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动物皮、包、皮制系带、钱包、钱夹、手提包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
2000年6月,原告博柏利公司的“BURBERRY”注册商标进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原告的第G732879号图形商标于2014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第25类衬衣、夹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原告的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781602号骑士图形商标于2014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5年-2017年度,原告“BURBERRY”品牌连续三年入选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1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
2016年-2017年度,原告“BURBERRY”品牌连续二年入选全球100大奢侈名品公司排行榜。
近年来,原告博柏利公司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福州、杭州等很多大城市都开设专卖店,对标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线上、线下销售。
原告就其公司“BURBERRY”品牌及相关注册商标不仅在其官方微博上,而且在凤凰网、爱尚网、北京参考网、海词微课堂等网站上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王伟与被告周小婷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小婷与被告周体富系亲姐弟关系。
被告王伟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微信号“×××”及微信号“w368627”。
被告周小婷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微信号“×××”、微信号“qidianwaimao”及微信号“×××”。
另外,被告周小婷还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一家名称为“起点出品”的有赞网店。
2016年被告王伟利用被告周体富的个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电商平台注册了一家名称为“起点外贸”的淘宝网店,卖家名称为:淘淘淘淘淘周。
在该淘宝网店被封号后,被告王伟又利用案外人王曼曼的个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电商平台注册了一家同样名称为“起点外贸”的淘宝网店,卖家名称为:专业购物者1。
被告王伟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利用其租用的常熟市XXXXXXXX作为其注册的“起点外贸”淘宝网店经营地,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3月13日,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王伟的经营地查获假冒“NIKE”、“BURBERRY”、“CK”、“adidas”等品牌的服装、鞋子7615件,价值381345.30元。
其中,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毛衣412件、外套255件、T恤431件、中包205件、大包168件、T恤(蕾丝口袋)516件,以上侵权商品共计1897件。
2017年12月13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2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苏0581刑初209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NIKE”、“BURBERRY”、“CK”、“adidas”等品牌的服装、鞋子7615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在王伟利用其租用的常熟市XXXXXXXX作为其注册的“起点外贸”淘宝网店经营地,对外销售假冒“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期间,被告周体富为王伟的经营提供拍摄货物照片、在网上和微信上与客户沟通、确认订单以及打包货物等帮助行为。
2018年8月29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博柏利公司委托开展涉案商标维权活动,由代理人孙某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蒋某2、公证人员梁某与孙某在该公证处使用孙某所携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孙某所持手机;
2.点击“微信”图标,进入新界面并输入密码;
3.点击“登陆”按钮,进入新界面;
4.点击“公众号”按钮,进入新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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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手2条起经典格子大围巾可以当披肩!
”按钮,进入新界面,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去年这批货一共2万多条,到现在就剩下不到1000条,因为要套现,所以供货商直接全部处理掉了,价格真的是以前想都不敢去想的,要知道去年我们售价就要298元”,并配有格子大围巾的多幅图片,以及印有“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吊牌、包装袋的多幅图片,而且还标注“此款有赞即刻开售!
在微信中识别如下二维码即可跳入购买链接”的引流销售指引;
21.返回步骤8所在页面,点击“起点微店”按钮;
22.点击“微店神秘好款!
微店进入方式!
”按钮,进入新界面;
23.长按步骤22页面中第一个二维码,进入新界面;
24.点击“识别途中二维码”按钮,进入新界面,进入到“起点出品”公众号;
25.点击“识别图中二维码”按钮,进入新界面;
26.返回步骤24所在界面,点击右上角“●●●”按钮,进入新界面;
27.点击“更多资料”按钮,进入新界面;
28.点击“个人”按钮,进入新界面;
29.返回步骤24所在界面,点击“全部消息”按钮,进入新界面;
30.点击页面上方搜索栏,输入“英伦”;
31.点击“确认”按钮,进入新界面;
32.依次点击该界面内部分文字,对文字内容进行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B家新款经典英伦纹班纳手袋”、“Burbe11y是英伦风的典型代表”,并配有镶嵌“BURBERRY”注册商标手提包的多幅图片,以及印有“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吊牌的多幅图片,而且还标注“此款有赞即刻开售!
在微信中识别如下二维码即可跳入购买链接”的引流销售指引。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经典男女羊绒混纺围巾!
人手2条起经典格子大围巾可以当披肩!
去年这批货一共2万多条,到现在就剩下不到1000条,因为要套现,所以供货商直接全部处理掉了,价格真的是以前想都不敢去想的,要知道去年我们售价就要298元”,并配有格子大围巾的多幅图片,以及印有“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吊牌、包装袋的多幅图片,而且还标注“此款有赞即刻开售!
在微信中识别如下二维码即可跳入购买链接”的引流销售指引;
33.返回步骤22所在界面,长按步骤22页面中第二个二维码,进入新界面;
34.点击“识别图中二维码”按钮,进入新界面;
35.点击“店铺信息”按钮,进入新界面;
36.返回步骤8所在页面,点击“淘宝店铺”按钮;
37.点击“淘宝店铺进入方式!
”按钮;
38.返回步骤3所在界面,点击右上角“+”按钮,进入新界面;
39.点击界面上方搜索栏,进入新界面并输入“qidianwaimao”;
40.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界面;
41.点击“A起点(已满,加×××)”按钮,进入新界面;
42.返回步骤39所在界面,在上方搜索栏中输入“×××”;
43.点击“×××”按钮,进入新界面;
44.点击“起点出品6”按钮,进入新界面;
45.返回步骤3所在界面,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界面;
46.点击“朋友圈”按钮,进入新界面,并在界面上方搜索栏中输入“B家”,并在“选择联系人”一栏中勾选“起点出品6”;
47.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界面;
48.点击“女士B家高端天然植物香水原价800+可扫码,59包邮,还剩6个,要的私聊!
”按钮,进入新界面,对该朋友圈内容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包含有展示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香水的多幅图片,以及印有“BURBERRY”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的多幅图片;
49.返回步骤47所在界面,点击“分享了一个链接”按钮,进入新界面,对该朋友圈内容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包含有转发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中宣传销售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男士休闲牛仔裤的文字及图片;
50.将上述截屏文件保存至公证处电脑中并打印。
2018年8月30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操作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公证书后所附的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打印,与操作时所见实际内容相符。
2018年8月29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博柏利公司委托开展涉案商标维权活动,由代理人孙某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蒋某2、公证人员梁某与孙某在该公证处使用孙某所携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孙某所持手机;
2.点击“有赞精选”图标,进入新界面;
3.点击“我”按钮,进入新界面;
4.点击“登录/注册”按钮,进入新界面并输入账号“13×××57”及密码;
5.点击“登录”按钮,进入新界面;
6.点击“喜欢”按钮,进入新界面;
7.点击“起点出品”按钮,进入新界面;
8.点击“经典男女羊绒混纺围巾!
人手2条起经典格子大围巾可…”按钮,进入新界面;
9.点击“加入购物车”按钮,进入新界面,并在“颜色”一栏中勾选“深卡其”;
10.点击“加入购物车”按钮,进入新界面;
11.点击步骤7所在界面,依次点击该界面内部分产品,对产品界面截图;
12.返回步骤6所在界面,点击“购物车”按钮,进入新界面;
13.点击“结算(1)”按钮,进入新界面;
14.点击“提交订单”按钮,孙某完成付款流程,进入新界面。
在该截屏中显示支出商品金额35元、运费6元,合计41元;
15.点击“查看详情”按钮,进入新界面;
16.将上述截屏文件保存至本处电脑中并打印。
在上述这些截屏中包含有展示该微店所销售的18款假冒“BURBERRY”、“⺡”、“⺢”、“⺣”等注册商标商品的大量图片,以及印有“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手提袋的大量图片。
2018年8月30日,孙某来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在公证员蒋某2和公证人员梁某的监督下,对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拆封该快递包裹,对该包裹内的一条围巾进行拍照,并将上述包裹内的一条围巾及快递单封签后交孙某收执。
最后打印上述操作中拍摄的所有照片。
当天,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操作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公证书后所附的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打印,与操作时所见实际内容相符。
公证书后所附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相符,所得快递包裹内的一条围巾及快递单封签后交由孙某收执。
庭审中,对(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6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封存物品进行了拆封。
拆开封存物品包裹里面有一张中通快递详情单、一个包装袋和一条围巾。
在该快递详情单上标注寄件人虽为阿某,但联系电话为被告周体富的电话号码151××××9665,邮寄地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街;
收件人为孙某,收件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XXXXXXXX。
在包装袋上印有“⺧”注册商标及“BURBERRY”注册商标。
在该围巾的底部印有“BURBERRY”注册商标、以及附有标注“BURBERRY”、“⺨”及“⺩”注册商标的吊牌。
2018年8月29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代理人孙某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蒋某2、公证人员梁某与孙某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连接该公证处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文件名为“20180829-1”的空白MicrosoftWord文档,并设置页码;
2.点击桌面浏览器图标,打开浏览器。
在浏览器地址栏内键入“https://shop116273869.taobao.com/index.htm?
spm=alz10.1-c-s.w5002-183××××7031.2.5e6f7b06HE2E0d”,按回车键进入新页面,并在页面中央输入框中输入账号“norahsun”及密码,将当前页截屏,复制粘贴至文件名为“20180829-1”的文档内(见附件第1页);
3.点击“登录”按钮,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截屏,依次复制粘贴纸文件名为“20180829-1”的文档内(见附件第2至13页)。
在第2页截屏中显示淘宝网店名称为“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在该店铺首页中宣传微信号“qidianwaimao”和微店公众号“×××”;
4.将光标移动至“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按钮上方,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文件名为“20180829-1”的文档内(见附件第14页);
5.返回步骤3所在页面,点击“所有产品”按钮,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文件名为“20180829-1”的文档内(见附件第15页);
6.点击“下一页”按钮,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文件名为“20180829-1”的文档内(见附件第16至17页);
7.点击“人手一条!
抄底性价比!
yuan2000+!
男士时尚休闲牛仔”按钮,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文件名为“20180829-1”的文档内(见附件第18至37页)。
在第18页截屏中显示淘宝店铺“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的掌柜为:“梅梅梅九”。
在第19页截屏中显示商品销售页面引导消费者添加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和个人微信号“×××”。
在第20至36页截屏中均展示所销售的男士时尚休闲牛仔裤的图片,其中第26页截屏中显示牛仔裤镶嵌的钮扣打印有“BURBERRY”注册商标;
8.打印文件名为“20180829-1”的MicrosoftWord文档。
2018年8月30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542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操作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公证书后所附的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打印,与操作时所见实际内容相符。
2018年12月13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代理人孙某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蒋某2、公证人员沈某与孙某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连接该公证处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20181213-1”的文件夹,并将空白MicrosoftWord文档设置页码后,以文件名“01”另存入“20181213-1”文件夹;
2.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https://shop116273869.taobao.com/”,按下回车键,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面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01”文档内(见附件第1页至第8页)。
在第1页截屏中显示淘宝店铺名称为“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在该网店首页中宣传微信号“qidianwaimao”和微店公众号“×××”;
3.将鼠标放置在页面上方的“QD出品外贸自主品牌”上,将当前页面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01”文档内(见附件第9页);
4.点击名称为“11.10晚8点男女情侣款B1z系列配高帮板xie多配色(非T桖)”的链接,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面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01”文档内(见附件第10页至第17页)。
在第11页截屏中显示以下引导消费者的文字内容:“看图步骤搜索:×××关注公众号:×××”。
在第13页截屏中显示以下引流销售指引:“客服VIX:×××(新顾客加客服),这是第3个了,老顾客不要重复加”和“首先第一步打开微信添加朋友,第二步选择最下方公众号,第三步输入:×××,第四步关注之后回复下方关键字,添加后此款回复:11102”;
5.返回第二步页面,点击名称为“人手一条!
抄底性价比!
yuan2000+!
男士时尚休闲牛仔短裤潮短裤”的链接,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面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01”文档内(见附件第18页至36页)。
在第19页截屏中显示以下引流销售指引:“添加公众平台:qidianwaimao,WX私人账号:×××(不定时发布特价款商品以及福利)”。
6.返回第二步页面,点击名称为“性价比货清仓直降钢头+牛皮男士商务休闲腰带皮带回复0809”的链接,进入新页面,将当前页面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01”文档内(见附件第37页至第47页)。
在第38页截屏中同样显示以下引流销售指引:“添加公众平台:qidianwaimao,WX私人账号:×××(不定时发布特价款商品以及福利)”;
7.打印“20181213-1”文件夹内的“01”MicrosoftWord文档。
2018年12月14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7450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操作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公证书后所附的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打印,与操作时所见实际内容相符。
2018年12月13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代理人孙某还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蒋某2、公证人员沈某与孙某在该公证处使用孙某所携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申请人的代理人的手机;
2.点击微信图标;
3.在账号为+86×××57下输出密码;
4.点击“登录”;
5.点击通讯录图标;
6.点击“公众号”;
7.找到名称为“起点外贸”;
8.点击“起点外贸”;
9.找到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下午8:19”的信息,并依次截屏。
在该部分截屏中包含有多处宣传新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以及引导消费者添加微信号:“xinqdwm2”和“×××”的内容;
10.点击界面下方的输入框;
11.在输入框内输入“624”;
12.点击“发送”;
13.点击名称为“今晚8点不见不散!
全场满100包邮!
真原单AD海外订单户外登山鞋运动休闲潮…”的信息;
14.返回第十二步界面,点击名称为“抄底福利!
B家牛仔裤!
仅此39.9实力打脸秒杀!
”的信息,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展示所售牛仔裤的多幅图片,而且包含展示在所售牛仔裤上镶嵌带有“BURBERRY”注册商标的纽扣、腰牌、洗标和印有“BURBERRY”、“⺪”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的多幅图片;
15.返回第十步界面,在输出框内输入“0809”;
16.点击“发送”;
17.点击名称为“直降20!
亏本清仓!
C加加厚牛皮腰带三个颜色”的信息;
18.返回第八步界面,点击又上角“我的”图标;
19.点击“●●●”图标;
20.点击“更多资料”,截屏。
在该截屏中显示宣传新微信公众号:“×××”、有赞微店公众号:“×××”和微信号:“×××”的内容;
21.点击“账号主体”,截屏。
在该截屏中显示2018年11月07日“qidianwaimao”改名“起点外贸”的内容;
22.返回第九步界面,点击“B家男士拉绒卫裤男士加厚加绒休闲裤”下方的“https://dwz.cn/d88J5ndx”链接,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内容:“新鲜出炉!
18秋冬款!
!
B家男士拉绒卫裤男士加厚加绒休闲裤¥98.00”、“有赞担保,全程护航,请放心购买”,并配有展示所售多款带有“BURBERRY”注册商标的男士绒裤的多幅图片,而且包含展示所售男士绒裤上带有印制“BURBERRY”注册商标的吊牌、洗标的多幅图片;
23.返回第九步界面,点击“B家!
火爆彩虹男女情侣夹克两面穿”下方的“https://dwz.cn/DRbqCHBJ”链接,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BURBERRY彩虹夹克两面穿、BURBERRY巴宝莉彩虹系列双面夹克太好看!
BURBERRY彩虹夹克一件新欢”、“有赞担保,全程护航,请放心购买”,并配有展示所售的采用“⺫”注册商标图案面料制作的双面夹克的多幅图片,而且包含展示在所售双面夹克上带有印制“BURBERRY”注册商标的吊牌、洗牌的多幅图片;
24.点击“加入购物车”;
25.“尺码”选择“L”;
26.点击“加入购物车”;
27.返回第七步界面,点击“起点出品之精选”;
28.点击右上角“我的”图标;
29.点击“●●●”图标;
30.点击“更多资料”;
31.点击“账号主体”并截屏。
在该截屏中显示2018年09月28日注册“起点出品之精选”;
32.返回第二十七步界面,找到时间为“星期二下午11:06”的信息;
33.点击界面下方的输入框;
34.在输入框内输入“11102”;
35.点击“发送”;
36.点击名称为“11.10晚8点开拍!
NKBlazer高帮开拓者喜欢这样骚气的高帮!
全猪八毛皮很赞!
…”的信息;
37.返回第三十五步界面,点击名称为“11.10晚8点!
双11福利特价!
NB999性价比高的,紫外线防伪识别…”的信息;
38.返回第三十二步界面,点击名称为“bur的扭绳花纹羊绒混纺针织衫仅89”下方的“https://dwz.cn/ztt9rK2v”链接,并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BURBERRY博柏利扭绳花纹棉绒混纺针织衫”、“有赞担保,全程护航,请放心购买”,并配有展示所售多款针织衫的多幅图片,而且包含展示在所售针织衫上带有印制“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吊牌、洗牌的多幅图片;
39.点击“加入购物车”;
40.“颜色”选择“米白色”,“尺码”选择“XL”;
41.点击“加入购物车”;
42.返回第七步界面,点击“起点出品”;
43.点击右上角“我的”图标;
44.点击“●●●”图标;
45.点击“更多资料”;
46.点击“账号主体”;
47.返回第四十二步界面,找到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下午8:07”的信息;
48.点击名称为“B家羊绒经典复刻针织衫可情侣”下方的“https://dwz.cn/0QAdladV”链接,并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B家⑧宝利羊绒经典复刻针织衫G网在售6600!
男女可情侣¥128.00”、“有赞担保,全程护航,请放心购买”,并配有展示所售多款带有“BURBERRY”注册商标的经典复刻针织衫的多幅图片,而且包含展示在所售经典复刻针织衫上带有印制“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吊牌、洗牌的多幅图片;
49.返回第四十七步界面,点击名称为“B家礼盒装,进口埃及棉男士内裤,三条盒装!
”下方的“https://dwz.cn/XSALrHVm”链接,并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展示所售三款带有“BURBERRY”注册商标的男士内裤的多幅图片,而且包含展示在所售男士内裤上带有印制“BURBERRY”注册商标的吊牌、洗牌的多幅图片和带有印制“BURBERRY”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的多幅图片;
50.返回第四十七步界面,点击名称为“清仓B家秋冬男士长袖格子衬衫”下方的“https://dwz.cn/Q0Ezk1D5”链接,并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不仅包含有以下宣传文字:“双12(清仓)温暖呵护!
经典格纹磨毛法兰绒!B家秋冬男士长袖格子衬衫!¥49.00”、“有赞担保,全程护航,请放心购买”,并配有展示所售以格纹面料制作的带有“BURBERRY”注册商标的男士长袖格子衬衫的多幅图片,而且包含展示在所售男士长袖格子衬衫上带有印制“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吊牌、洗牌的多幅图片;
51.点击“加入购物车”;
52.“尺码”选择“2XL”;
53.点击“加入购物车”;
54.点击“起点出品”图标;
55.点击“查看店铺”;
56.点击“购物车”;
57.点击“提交订单”;
58.点击“微信支付”,孙某完成付款;
59.点击“完成”;
60.点击“查看详情”,并截屏。
在这些截屏中显示孙某共支出326元从“起点出品”购买三件商品,分别是:以218元购买两面穿夹克1件、以89元购买圆领羊绒毛衣1件、以49元购买男士长袖格子衬衫1件,收货人为孙某,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55号六楼;
61.将上述截屏文件拷贝至公证处电脑,并打印所有截屏文件。
2018年12月21日,孙某来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在公证员蒋某2和公证人员沈某的监督下,对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拆封该快递包裹,对该包裹内的三件衣服进行拍照,并将上述包裹内的物品及快递单封签后交孙某收执。
最后打印上述操作中拍摄的所有照片。
2018年12月22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745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操作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公证书后所附的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打印,与操作时所见实际内容相符。
公证书后所附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相符,所得快递包裹内的三件衣服及快递单封签后交由孙某收执。
庭审中,对(2018)沪长证经字第7451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封存物品进行了拆封。
拆开其中一个封存物品包裹里面有一张中通快递详情单、一个包装袋和一件双面夹克。
在该张快递详情单上标注寄件人虽为阿某,但联系电话为被告周体富的电话号码151××××9665,邮寄地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街;
收件人为孙某,收件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XXXXXXXX。
在该件双面夹克的纽扣和拉链上刻有“BURBERRY”注册商标,在该件双面夹克的吊牌上印有“BURBERRY”、“⺵”、“⺶”和“⺷”注册商标。
拆开另一个封存物品包裹里面有一张中通快递详情单、一件米白色羊绒毛衣和一件蓝色格子衬衫。
在该张快递详情单上标注寄件人虽为阿某,但联系电话为被告周体富的电话号码151××××9665,邮寄地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街;
收件人为孙某,收件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XXXXXXXX。
在该件羊绒毛衣的吊牌和标签上印有“BURBERRY”、“⺸”、“⺹”和“⺺”注册商标;
在该件格子衬衫的吊牌、标签和衬衫胸口上标有“BURBERRY”、“⺻”、“⺼”和“⺽”注册商标。
对于在庭审中拆封的封存物品,原告认为在商品包装及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则认为对这些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有见过,也没有参与销售,原告说发货人是周体富没有提供证据,周体富的手机号码可以随便编辑,这个号码是被告王伟在常熟开淘宝店铺期间使用过的,但在王伟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周体富从常熟回来后就找了其他工作上班了,没有参与过任何侵权商品的销售,王伟和周小婷也没有参与过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调查被告通过其注册的名称为“起点出品”的有赞网店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交易记录以及有赞资产账户的注册信息和绑定银行卡信息。
2018年11月13日,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案件中涉及店铺‘起点出品’于2017年2月18日注册店铺,开户认证信息为周小婷,身份证号码,……”。
另根据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反馈的交易明细,能够证实被告周小婷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1月份通过其注册的的“起点出品”有赞网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有24款,销售数量达701件,销售金额共计176347.58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调查被告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号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交易记录以及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的交易明细。
2018年10月23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协助查询复函,注明:被告王伟注册的微信号“w368627”绑定有三张银行卡并存在交易情况;
被告周小婷注册的微信号“×××”和“qidianwaimao”均分别绑定一张银行卡并存在交易情况。
另根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反馈的交易明细,能够证实:1.被告王伟从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号“w368627”销售大量侵权商品,其中包括许多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此期间该微信号绑定账户总的销售金额共计234734.05元;
2.被告周小婷从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号“qidianwaimao”销售大量侵权商品,其中包括许多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此期间该微信号绑定账户总的销售金额共计3039.90元;
3.被告周小婷从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份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号“×××”销售大量侵权商品,其中包括许多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此期间该微信号绑定账户总的销售金额共计311380.66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调查被告通过其注册的淘宝网店“起点外贸”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交易记录以及支付宝注册信息和绑定银行卡信息。
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交易明细,能够证实:1.被告王伟从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通过其注册的淘宝网店“起点外贸”(卖家名称为:淘淘淘淘淘周)销售大量侵权商品,其中包括许多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此期间该淘宝网店总的销售金额共计6559769.89元;
2.被告王伟从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通过其注册的淘宝网店“起点外贸”(卖家名称为:专业购物者1)销售大量侵权商品,其中包括许多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此期间该淘宝网店总的销售金额共计606865.13元。
2019年1月25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代理人孙某通过其手机登录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之精选”(“×××”)、“起点出品”(“×××”)以及“起点外贸”(“qidianwaimao”),发现被告仍通过以上微信公众号宣传并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7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367元,律师代理费154982.79元,共计162349.79元。
还查明:原告博柏利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为:1.格纹羊绒混纺披肩正品价格9900元;
2.冲孔格纹皮革腰带正品价格2800元;
3.TheBanner-中号Vintage格纹拼皮革班纳手袋13900元;
4.徽标印花棉质运动裤4600元;
5.羊毛混纺海军外套10500元;
6.平织棉T恤衫1500元;
7.标志性条纹美利奴羊毛开衫5200元;
8.经典格纹羊绒围巾4100元;
9.羊绒羽绒连帽外套23500元;
10.格纹弹力棉衬衫3600元。
原告博柏利公司2016年度税前利润率为16.53%、2017年度税前利润率为14.27%、2018年度税前利润率为15.1%。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能否成立;
2.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博柏利公司系外国公司,本案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博柏利公司是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BURBERRY”、第1823623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王伟利用其在淘宝电商平台上注册的“起点外贸”淘宝网店以及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微信号:“×××”、微信号:“w368627”,对外宣传并销售大量的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周小婷利用其在有赞电商平台上注册的“起点出品”有赞网店以及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起点出品”、微信号:“×××”、微信号:“qidianwaimao”、微信号:“×××”,对外宣传并销售大量的被控侵权产品。
从商品类别来看,被告王伟、周小婷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有大衣、夹克、衬衫、毛衣、围巾、裤子、皮鞋等商品与原告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别中的服装、鞋、帽属相同或类似商品;
被告王伟、周小婷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有手提包、钱包、皮带等商品与原告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第182362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别中的手提包、钱包、皮制系带属相同或类似商品。
从商标近似度来看,在被告王伟、周小婷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标签、吊牌、洗牌、钮扣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或镶嵌有“⻇”、“BURBERRY”、“⻈”、“⻉”、“⻊”图形或文字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
本院据此认定被告王伟、周小婷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应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王伟、周小婷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且被告王伟、周小婷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王伟与被告周小婷系夫妻,双方在分别利用各自注册的网店、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号进行宣传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同时,被告王伟还长期利用其注册的“起点外贸”淘宝网店为被告周小婷注册的微信号:“×××”进行引流销售,长期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qidianwaimao”为被告周小婷注册的微信号:“qidianwaimao”以及注册的“起点出品”有赞网店进行引流销售。
被告周体富作为被告周小婷的亲弟弟,其在明知被告王伟销售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不仅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给被告王伟用于注册“起点外贸”淘宝网店,而且长期为被告王伟和被告周小婷销售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提供发货等帮助行为。
原告博柏利公司主张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三人共同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博柏利公司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王伟抗辩主张其在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之后未再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涉案的网店、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号虽是由其和周小婷注册的,但并不是他们在使用;
被告周体富抗辩主张其在王伟被法院判刑后未再参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周小婷抗辩主张其自始至终没有参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三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且与原告举证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原告博柏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王伟仅认可其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前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周体富、周小婷均否认参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致本院对三被告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庭审中,原告主张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博柏利公司主张合理维权费用为162349.79元,其中的律师代理费为154982.79元,三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过高,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数额,结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酌情扣减原告律师代理费5万元,确定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为112349.79元。
综合考虑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存在长期侵权、且被告王伟在被法院刑事判决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销售规模大、侵权后果较为严重、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第781602号“⻍”、第G733385号“BURBERRY”、第18236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万元;
三、驳回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020元(原告实际预交8800元),共计1182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880元,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连带负担10940元,三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多预交的5780元保全费,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王伟、周体富、周小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乙 斌审 判 员 刘 宁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寇运龙书 记 员 刘雨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
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