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008号之一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炳贵,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杰与被告许炳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2020年1月9日,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吴国妹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