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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庆阳长富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庆阳长富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庆阳长富商贸有限公司;马雪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82号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庆阳长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雪妮。

被告:马雪妮,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庆阳长富商贸有限公司、马雪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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