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佳莱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金寺堂村。
投资人:张立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君,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总经理。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佳莱塑料厂、张立君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佳莱塑料厂、张立君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市黄岩佳莱塑料厂、张立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