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618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二区6栋8号。
法定代表人:腾忠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向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期限届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