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63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昭基,住山东省禹城市,系山东禹王亭集团葡萄酒厂法人。
被告: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武杰鸣。
被告:高唐县纤雨日用百货店,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北湖北路西御景嘉园楼下门头div>经营者:朱红丽。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昭基、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高唐县纤雨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