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78号 原告:程清华,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磊,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祥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新村2区21幢2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祥伟。
原告程清华与被告义乌市祥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程清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清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