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1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豪婷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5幢1楼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XQ6657。
经营者:吴晓平。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豪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