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9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琦,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渡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W。
法定代表人:卢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渡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退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