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恢6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元素创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华美大厦五楼524室。
法定代表人:许喜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睿宇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上高田C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聂俊彪。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元素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睿宇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分,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8)粤03执24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
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粤B×××××的车辆。
201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确认本案和解金额为若干元,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并申请本案结案及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0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睿宇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