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3205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新下街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周氏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