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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春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6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春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朱春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61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朱春阳: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春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8302.1元,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春阳主动向本案交纳执行款8352.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已拨付国库),剩余执行款8302.1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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