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184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默,女,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