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号原告:高巍,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香社区观澜桂花路366号振荣厂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程砚军。
原告高巍与被告深圳市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4××××.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高巍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