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陈艳涛,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4年7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当日执行。
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晖,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士刚、检察官助理张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艳涛及其辩护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春节以来,被告人陈艳涛雇佣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三人(均已起诉)在天津市武清区民房制造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舍得、小糊涂仙、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津酒等白酒。
2018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武清区该民房内当场将制作假酒的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国窖、五粮液、剑南春、茅台、洋河等大量假酒及假酒包材。
后公安机关在陈艳强的带领下,在天津市西青区发现两处存放假酒的库房,现场查获大量国窖、五粮液、剑南春、茅台、洋河等大量成品假酒。
后经鉴定,在西青区民房内查获的成品白酒均系假冒产品,总价值共计5115744元。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艳涛上网追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陈艳涛主动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李某、王某、刘某1、刘某2、吴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艳涛为获得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假充真,制作假冒白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艳涛对于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庭宽大处理,早日回归社会,孝敬父母。
被告人陈艳涛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陈艳涛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对量刑辩护人认为,陈艳涛可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节,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希望法庭认定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陈艳涛当庭认罪态度好,且假酒未流入市场,因制造假酒是生活所迫,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春节以来,被告人陈艳涛雇佣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在其租用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民房内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舍得、小糊涂仙、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津酒等白酒。
2018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武清区民房内当场将制作假酒的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国窖、五粮液、剑南春、茅台、洋河等大量假酒及假酒包材。
后公安机关在陈艳强的带领下,在天津市西青区发现两处存放假酒的库房,现场查获大量国窖、五粮液、剑南春、茅台、洋河等大量成品假酒。
后经鉴定,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的成品白酒均系假冒产品,总价值共计5115744元。
被告人陈艳涛2019年8月2日主动归案。
另查,2014年7月,被告人陈艳涛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1.立案手续(1)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2)立案决定书(3)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手续证实:2018年12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北辰分局立案侦查陈艳强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2月21日北辰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陈艳涛刑事拘留,9月4日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2.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陈艳涛2019年8月2日主动投案的情况。
(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犯罪嫌疑人陈艳涛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前科材料证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北刑初字第169号,陈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0元。
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9年3月25日对陈艳涛上网追逃。
3.证人证言(1)李某2018年12月29日证实:2018年3、4月份开始,其卖给陈艳涛三次剑南春酒盒,高度酒盒130元一箱,低度酒盒120元一箱,给的都是现金。
每次来接货的都是陈艳强。
李某对陈艳涛、陈艳强进行了照片辨认。
(2)王某2019年1月8日证实:自己是干收卖旧酒瓶的,一个叫“涛”的男子买过剑南春和国窖的酒瓶,他买这些酒瓶是做假酒用的。
(3)刘某12018年12月24日证实:自己在2018年6月份左右,将武清区的一处平房租出去了,租金是每年5000元。
承租人是北辰的,名字不知道,就说租房子是为了当库房用,租赁协议找不到了。
(4)刘某22019年8月8日证实:有人租用其房子存放白酒。
是其村赵新介绍的,租给北辰区一个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其和赵新定的房租是4500元一年。
辨认笔录证实陈艳涛就是租房的人。
(5)吴某2019年8月8日证实:其也叫赵新。
陈艳涛和其是亲戚关系。
2018年5月陈艳涛要租一个院子,其就想到了刘某2家有空房,其和刘某2定的租金是4500元一年。
后来陈艳涛又要租一个院子,其有一个空院子,租给陈艳涛,6000元一年,陈艳涛直接给其现金。
辨认笔录证实陈艳涛就是租房的人。
4.同案犯陈述(1)陈艳强供述(2019年3月3日、3月9日、6月4日)及辨认笔录。
证实:2018年春节前后,其开始跟着陈艳涛制作假酒。
其主要负责运送假酒包材、酒瓶及把做好的假酒送到仓库存放等。
凡晓文与任淑然负责制作假酒。
其制作的假酒品牌包括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国窖1573、洋河系列等等。
同时对陈艳涛进行辨认。
(2)凡晓文供述(2019年3月8日)。
证实:2018年4月份开始,其被陈艳强雇佣做假酒。
后来又来了一个大姐(任淑然)和她一起做假酒。
陈艳强负责送酒瓶、散装白酒和各种酒的包装材料,做好的假酒由陈艳强拉走。
老板是陈艳涛。
(3)任淑然供述(2019年3月11日)。
证实:2018年8月份开始,其被陈艳强雇佣做假酒。
其和凡晓文一起做假酒,陈艳强负责运送做假酒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及把做好的假酒拉走。
同时,任淑然证实,其和凡晓文制作假酒的品牌包括五粮液、剑南春、茅台、帝王风范、洋河系列、国窖1573、泸州百年、小糊涂仙、舍得、青酒、茅台王子酒等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艳涛捕前2019年8月2日、8月3日、8月14日三次、捕后2019年9月4日、9月17日二次笔录,2019年9月30日对制假窝点及存放假酒仓库的辨认。
证实:2018年5月开始做假酒,同伙包括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
陈艳涛负责联系包材,陈艳强负责买散酒、接货、把做好的成品假酒送到仓库,凡晓文和任淑然负责灌装、打包装。
假酒品牌包括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帝王风范、洋河系列、泸州、国窖1573、小糊涂仙、舍得等等。
同时,陈艳涛供述,被查获的假酒都是凡晓文和任淑然做的,这两个人也是陈艳强找来的,自己负责给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发工资。
6.鉴定意见(1)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等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鉴定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等材料。
证实:扣押的涉案白酒、包材均系假冒产品,陈艳涛对鉴定意见签字确认。
(2)津辰价认字(2019)第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涉案的假冒伪劣侵权白酒于2018年12月21日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31816元。
陈艳涛对鉴定意见签字确认。
(3)津辰价认字(2019)第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涉案的假冒伪劣侵权白酒(水井坊、青酒)于2018年12月21日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928元。
陈艳涛对鉴定意见签字确认。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涉案的武清区冷家堡平房及西青区大柳滩村两处平房进行勘验的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西青区大柳滩村两处假酒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白酒若干,陈艳强对搜查过程无异议并签字;
对武清区一处平房进行搜查,扣押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及包材若干,凡晓文对搜查过程无异议并签字。
(3)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将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的手机扣押的情况。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U盘壹个证实:对犯罪嫌疑人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的手机进行提取、固定与恢复电子证据,并将结果保存于U盘;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犯罪嫌疑人凡晓文、任淑然与陈艳涛之间交流制作假冒白酒的情况。
(2)视频资料光盘壹张证实:陈艳强对存放假冒白酒的大柳滩村两处平房进行指认。
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艳涛雇佣陈艳强、凡晓文、任淑然在其租用的民房内制作假酒,并租用库房存放制作的成品假酒,其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陈艳涛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艳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艳涛的辩护人建议对陈艳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艳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本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包材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李国敏人民陪审员 周树林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唐彬皓书记员王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