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鼎盛数码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路沙尾西村371号103铺。
负责人:张膺楷。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鼎盛数码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