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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颖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颖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颖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61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陈颖花,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颖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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