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57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寿张镇闫堤副食超市。
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闫堤村。
经营者:闫既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寿张镇闫堤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