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7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恒飞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王串场街王串场容彩里**楼底商经营者:白清军,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出岸镇出岸二村经营者:段东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恒飞装饰工程部、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庆华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金晶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