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8494号之二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川始服装店,住所地:江门市**************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9418。
经营者:李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当利,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永,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文枝,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山市台城昌大昌广场二楼森屋女装2069-2070铺,公民身份号码:445************611。
被告:黎肖玲,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山市台城昌大昌广场二楼森屋女装2069-2070铺,公民身份号码:445************647。
被告:黎肖霞,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山市台城昌大昌广场二楼森屋女装2069-2070铺,公民身份号码:441************221。
案外人:李财活,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公民身份号码:440************1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当利,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川始服装店诉被告黎文枝、黎肖玲、黎肖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川始服装店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川始服装店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蓬江区川始服装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川始服装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