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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443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4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675561102。

经营者:刘炼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797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用于“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原告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用于“香水;

化妆洗液;

清肤乳液;

染睫毛油;

口红;

化妆粉;

洗面霜;

化妆品;

画眉铅笔;

美容面膜”,商标有效期是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授权原告独占使用。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带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芦荟胶。

被告的行为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已于2019年8月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即其诉讼主体已不存在,原告对被告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的起诉已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对被告顺德区容桂蓓加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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