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6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