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96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CWWK1F。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京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8JEDD0W。
法定代表人:钟小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京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