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7535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义,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430************350。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诉被告刘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