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申61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万事达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经济开发区红太阳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合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雨,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山,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山东万事达焊切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万事达焊切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