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08号 原告:王天克,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普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松岭村松岭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景地,系泉州普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天克与被告泉州普拉服饰有限公司、王景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天克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克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