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54号 原告: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殿前六路旗山工业园1310号5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薪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叶泓廷,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嘉义市东区新店里16邻义教西路36巷18号。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欢乐谷商业街1--2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彭心,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欢乐谷商业街1-2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彭心,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万象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9号厦门华润中心万象城第W1层第W118号。
负责人:**。
原告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叶泓廷与被告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万象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叶泓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叶泓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叶泓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茶圣居茶叶有限公司、叶泓廷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