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0号申请人:无锡市艾克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工业园(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林增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艾克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艾克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936.52元或查封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艾克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936.52元或查封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