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01号 原告:邹瑾,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联系地址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金橄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307室。
法定代表人:解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良,公司员工。
原告邹瑾与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邹瑾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瑾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