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30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如海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锡澄路5号。
经营者:徐明林。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如海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